老郭的公司章程里写着重大事项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结果有个股东故意反对,什么事都办不成。老郭很头疼,这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程序作出特别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约定一致决条款,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通常有效,但也可能因过度限制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具体效力需要结合条款内容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建议老郭审查章程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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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