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韩是公司高管,偷偷在外面又开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抢走了不少客户。公司发现后,能追究他的责任吗。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该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高管在职期间另开同类公司,违反了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公司可以主张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建议公司收集高管另开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抢走客户的证据,依法要求其返还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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