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盖了公章,为公司之外的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没有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现在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却主张担保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作了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依法应当经过内部决议。债权人接受担保时,负有审查公司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果债权人没有审查决议,通常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建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留存证据。公司方面如果发现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也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主张担保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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