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名销售总监在职期间,私下成立了一家同类型的公司,把公司的老客户一个个都拉了过去。公司发现后损失惨重,能追究这名高管的责任吗。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禁止行为。
高管在职期间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也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名销售总监的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其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建议公司收集该高管私下设立公司,抢走客户的证据,包括客户名单,交易记录,往来邮件等,先通过内部追责,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将违法所得归入公司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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