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他把公司账户当成自己的钱包,公司账和个人账混在一起,欠了供应商一大笔钱却还不上。供应商想问,老胡个人的钱能不能拿来抵债。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也对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作了规定。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原则上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要用个人财产来还债。
建议供应商收集老胡公司账和个人账混用的证据,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老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债务,股东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