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所在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分红,老陈应得一笔可观的分红。可决议作出后,公司迟迟不兑现,一拖再拖。老陈很着急,这分红还能不能拿到。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公司就负有按照决议向股东支付红利的义务。公司迟迟不执行决议,损害了老陈的资产收益权,老陈有权依据股东会决议向公司主张支付分红款。
建议老陈保留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和出资凭证,先向公司书面催告,要求限期支付分红,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分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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