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大额采购合同。现在合同履行出了问题,对方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却说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这合同到底算不算公司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使超出了内部授权范围,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公司就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内部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公司不能简单以越权为由推卸责任。
建议公司加强法定代表人权限管理,完善内部审批制度。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先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再决定是否主张合同效力异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代表行为,合同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