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欠供应商货款,却发现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就通过各种方式把出资款抽走了,导致公司成了空壳。供应商想问,这股东抽逃的出资能不能追回来抵债。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实质上是变相减少了公司本应拥有的财产,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供应商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供应商收集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比如公司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公司债务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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