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董事辞职后,转身开了一家与老陈公司业务完全相同的公司,还带走了不少客户和商业机密。老陈很生气,这董事离职了就能为所欲为吗。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义务主要约束在职期间。
董事在职期间负有忠实义务,不得自营同类业务。离职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原则上不禁止其从事同类业务,但如果董事利用了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建议老陈审查公司与该董事之间是否有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收集其带走客户和商业机密的证据,如果存在违约或侵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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