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被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追债时发现这家公司的账户和老板个人的账户资金往来混乱。老陈想问,这债能不能让老板个人来还。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只要证明这家公司账户和老板个人账户存在财产混同,老板就难逃连带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该公司与老板个人账户资金混同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共用账户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老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