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时拿到了期权,离职时公司却按照协议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了这些期权。老陈觉得自己辛苦付出,期权被收回很不合理,这到底合不合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股权激励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为准。
股权激励能否被收回,主要看双方协议如何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员工离职后期权由公司回购,且回购价格和程序符合约定,那么公司的回购行为通常是有依据的。老陈需要仔细审查当初的协议。
建议老陈调取当初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期权授予文件等,核对离职回购条款,如果公司回购不符合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激励,劳动争议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