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拖欠货款,追债时发现那家公司已经和别的公司合并,原来的公司主体注销了。老陈很困惑,这合并后的公司到底要不要还这笔债。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老陈的债权并不会因为公司合并而消灭,老陈可以要求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担这笔货款债务。
建议老陈收集供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查明公司合并的情况和合并后的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并后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合并,债务承继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