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向老吴借钱,双方约定老陈把公司股权过户到老吴名下作为担保,还清借款后老吴再把股权转回来。老陈按时还了钱,老吴却拒绝转回股权,说股权已经是他的了。老陈很焦虑,这股权到底归谁。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物权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老陈把股权过户给老吴是为了担保借款,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的真实目的不是转让而是担保。老陈还清借款后,担保目的已经实现,老吴应当将股权转回,不能以股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据为己有。
建议老陈保留借款合同,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和还款凭证,先与老吴协商转回股权,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权归属并请求老吴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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