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发现公司的控股股东把公司的一处核心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他自己的另一家公司,公司因此损失惨重。老陈很愤怒,这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失到底能不能追回。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以低价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了公司利益。老陈作为股东,可以要求该控股股东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把被侵占的利益返还给公司。
建议老陈收集关联交易的合同,评估报告,财务资料等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控股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必要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交易,公司利益损害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