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他发现公司的控股股东把公司资金挪作他用,还高价向关联方采购,损害了公司利益。老陈多次要求公司起诉,董事会却装聋作哑。老陈想知道,自己能不能替公司出面维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起诉,老陈作为股东,在书面请求公司机关起诉未果后,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回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建议老陈保留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公司怠于处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追回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保护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