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发现公司的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把公司的一处房产以明显低价卖给了他自己的亲戚,公司损失惨重。老陈很气愤,这自我交易造成的损失到底能不能追回。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与自己的亲戚进行关联交易,低价处置公司房产,违反了忠实义务。老陈可以要求该总经理赔偿公司损失,其违法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建议老陈收集自我交易的合同,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据,先要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追究责任,公司怠于追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高管自我交易,忠实义务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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