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不实,能要求补足吗
发布时间:2026-09-03

老陈的公司成立时,一位股东以一套设备作价出资,后来发现这套设备被高估了,实际价值远低于认缴的出资额。老陈和其他股东很生气,这作价不实的出资到底能不能要求补足。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以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果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价额,该股东应当补足差额。老陈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同时其他设立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出资时的评估报告,验资材料和设备实际价值的证据,先要求作价不实的股东补足差额,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足出资。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出资瑕疵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