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拖欠货款,追债时发现那家公司已经分立成了两家新公司。老陈很困惑,这公司分立之后,原来的债务到底该由谁还。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老陈的债权不会因为公司分立而落空,他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供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和对方公司分立的工商变更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分立,债务承担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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