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渝北区经营建材生意的陈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要求他对公司拖欠的三十余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陈先生很困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己认缴五万元,怎么要拿个人财产来还?问题关键在于,法律对一人公司设置了特殊的举证规则。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债权人主张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就落在股东身上,需要由股东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账目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
陈先生平时用个人微信收取部分客户货款,又以个人账户支付供应商款项,资金往来频繁且没有书面说明。这种状况下他难以拿出规范的账册与审计报告,法院通常难以认定公司财产独立,他的抗辩一般得不到支持。
建议企业家日常就做好几点:第一,聘请会计建立独立账簿,公司收支一律走对公账户;第二,每年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留存备查;第三,确需个人垫资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保留转账凭证;第四,不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已经涉诉的,尽快整理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应诉。
财产独立的证据贵在日常积累。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了解举证要求,也可以委托两江新区律师梳理财务证据链条,提前规范总好过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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