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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小股东能否请求解散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04

在南岸区经营软件外包业务的郑先生持股百分之四十,与持股百分之六十的合伙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彻底决裂。合伙人拒绝召开股东会,公章证照被锁在保险柜里,公司业务停摆半年。郑先生既无法退出也无法经营,有没有办法让公司体面结束?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核心要件是管理困难,利益受损,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三者同时具备。

郑先生持股百分之四十,远超百分之十的门槛,具备起诉资格。如果他能证明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确实瘫痪,且协商,收购股权等途径均告失败,解散公司的主张一般会得到支持。若能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化解矛盾,法院通常鼓励协商解决。

陷入僵局的股东建议这样推进:第一步,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并留存通知记录,证明内部治理失灵;第二步,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或回购的书面要约,留下协商痕迹;第三步,评估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确定解散清算的可行性;第四步,协商无果后再提起解散之诉,判决解散后及时申请清算组接管财产。

解散公司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启动前应当充分评估。需要判断僵局是否达到解散条件的,可以咨询重庆律师分析治理结构,也可以委托两江新区律师制定解散与清算的整体方案,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