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坪坝区经营电子元器件生意的黄先生被两家公司拖欠货款累计一百二十万元,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同一对夫妻,共用一套人马,一间办公室,收款账户也经常互相转账。黄先生分别起诉两家公司,却发现两家公司账上都查不到钱。债务在关联公司之间腾挪,钱还能要回来吗?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关联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且财产无法区分的,可以认定人格混同,各公司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黄先生的情况,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人员与办公场所混同,资金往来频繁且缺乏财务界限,通常会被认定为人格混同。黄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偿范围扩大,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随之提升。
追索关联公司债务,建议按此取证:第一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两家公司的股东,高管与对外投资情况;第二步,调取社保记录与租赁合同,证明人员场所混同;第三步,梳理两家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证明财务混同;第四步,起诉时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应当真实存在,而不是装饰品。需要判断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可以咨询重庆律师审查组织架构与资金脉络,也可以委托两江新区律师代理合并追偿诉讼,让债务回归真正的责任主体。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