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北区经营贸易公司的钱先生五年前认缴出资一百万元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定在二十年后。去年他把全部股权转让给朋友黄某,黄某接手后公司经营恶化,欠下供应商大笔货款。供应商如今找上门,要求钱先生补足出资偿还债务。认缴期限未到就转让股权,原股东还要担责吗?
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条明确了新旧股东之间的责任划分。
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原则上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黄某,黄某未按期缴纳的,钱先生要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时黄某明显缺乏出资能力,或者转让价格异常,存在逃避出资迹象,司法实践中还可能认定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原股东难以置身事外。
打算转让未实缴股权的股东建议做好准备:第一步,在转让协议中写明未实缴金额与出资期限,明确由受让人承接出资义务;第二步,核查受让人资金实力,避免转让给明显无力出资的主体;第三步,留存转让对价支付凭证,防止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第四步,转让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保存全套文件。
认缴不等于不缴,转让不等于脱身。需要评估股权转让方案的,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梳理新旧股东的责任边界,也可以委托两江新区律师起草转让文件,把后续风险降到最低。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