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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能否索赔
发布时间:2026-09-04

在两江新区经营文化传媒公司的吴女士持股百分之二十,大股东持股百分之七十。不久前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决议,把公司核心业务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另一家公司,小股东分红无望,只能眼看利益流失。面对表决权碾压,小股东真的束手无策吗?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低价转移资产属于滥用表决权的损害行为,这样的决议效力法律并不认可。吴女士可以请求确认相关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决议;资产已经过户的,还可以代表公司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因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股东维权建议分步推进:第一步,调取股东会决议,评估报告与交易合同,固定低价转让证据;第二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督促公司追责;第三步,公司怠于追责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第四步,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再次转移。书面材料注意保留原件。

表决权优势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小股东并非没有救济渠道。需要评估索赔方案的,可以咨询重庆律师研判关联交易细节,也可以委托两江新区律师代理股东代表诉讼,把流失的利益追回来。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