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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亏损由部分股东承担,该决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9-06

老陈是渝北区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亏损后,大股东操纵股东会通过了一份决议,要求由老陈等几个小股东承担全部亏损。老陈觉得太不公平,这决议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亏损应当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之间并不存在由部分股东单独承担亏损的法定依据。大股东操纵股东会作出让小股东承担亏损的决议,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决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建议老陈保留股东会决议,会议通知和相关财务资料,先向公司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决议,股东权益保护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