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成立时,一位股东承诺以一套房产作价出资,可公司都运营一年了,这套房产却一直没办理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老陈很困惑,这房产没过户,出资到底算不算完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以房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除作价评估外,还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房产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房产一直未过户,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办理过户。
建议老陈收集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和房产未过户的登记信息,先催告该股东办理过户手续,催告无果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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