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发现公司把持有的一家子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了大股东的关联方,公司利益受损。老陈作为小股东很着急,这低价转让到底能不能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大股东操纵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关联方转让股权,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存在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依法可以主张无效或者撤销,老陈有权要求追回公司损失。
建议老陈收集股权转让协议,净资产评估资料和关联关系的证据,先向公司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要求相关方赔偿公司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