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想投资一家公司,却看到这家公司的章程里写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心里犯嘀咕,这章程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自己会不会因此背上公司的债。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法定界限,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约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老陈不必因此承担公司的债务。
建议老陈在投资前仔细审阅公司章程,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遇到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章程,股东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