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所在的公司资金紧张,向职工集资,承诺了很高的利息。老陈投了钱,可公司经营不善,连高额利息都付不出来了。老陈很担心,这约定过高的利息到底还能不能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保护上限作出了明确规范。
公司向职工集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的部分,依法不受保护,老陈可以就合法范围内的本息主张权利,超出部分则不能得到支持。
建议老陈保留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和公司的收款凭证,梳理本金和已付利息,先与公司协商还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法范围内的本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职工集资,借款利息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