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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债权人能主张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6-09-06

老陈的公司欠了供应商一笔货款,公司股东却通过股东会决议,把本来快到期的大额认缴出资期限又往后延了好几年。供应商很着急,这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的做法到底算不算数。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在公司已经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关决议不能对抗自己的债权,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供应商收集供货合同,对账单和公司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资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债权人保护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