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被一家公司拖欠货款,那家公司解散后却没人组织清算,账册和财产下落不明,老陈的债权无从追索。老陈很着急,这公司账册财产都没了,到底该找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股东和清算义务人未依法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损害了老陈的债权,这些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对老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被解散公司的工商信息,欠款凭证和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身份资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清算义务人承担怠于清算的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