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与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用一套生产设备,约定按月付租金。可公司经营不善,连续几个月付不出租金。租赁公司很头疼,这设备还能不能收回来,租金又该怎么追。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老陈的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可以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租赁公司既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设备,二者择一行使。
建议租赁公司保留融资租赁合同,付款记录和催告函,先书面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催告无果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明确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还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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