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经营的保理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保理合同,受让了该企业对另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发放了融资款。可到期后一查,这笔应收账款根本就是虚构的。老陈很着急,这钱到底该怎么追。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损害了老陈保理公司的利益。只要老陈在受让时并不明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就不能被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老陈仍然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
建议老陈保留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证明材料,融资放款凭证和核实应收账款真伪的证据,先与相关责任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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