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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发布时间:2026-09-07

老陈和几位股东当初签了份股东协议,约定的事项和后来登记的公司章程里写的不太一样。如今股东之间闹了矛盾,有的说按协议办,有的说按章程办。老陈很困惑,到底该以哪个为准。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两者约定不一致时,需要结合约定内容,订立时间和性质来判断。一般而言,章程对公司内部治理具有约束力,但股东之间就特定事项的真实约定同样受合同保护。

建议老陈收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完整文本,梳理冲突的具体条款和形成时间,必要时由专业律师分析条款效力,依法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应当适用的依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