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收了客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去银行提示付款,却被拒付了。老陈拿着这张被拒付的商票,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这钱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老陈作为持票人,可以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些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人或者数人主张票据权利。
建议老陈保留汇票原件,拒付证明和退票理由书,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拒绝证明并及时通知前手,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费用。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追索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