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发起人参与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可另一位发起人承诺的出资一直没缴足。公司债权人找上门来,老陈很担心,这别人没缴足的出资,自己要不要跟着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对出资的缴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某位发起人未足额出资,其他发起人需要就该未缴部分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老陈作为发起人,依法可能需要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老陈及时催告未出资的发起人补缴出资,保留出资协议和催告记录,如因此对外承担责任,可以依法向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追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发起人出资,公司设立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