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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劳务出资的约定有效吗,出资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07

老陈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朋友说自己不出钱,用技术和管理能力来出资,算作一部分股份。老陈心里犯嘀咕,这劳务到底能不能算作出资,这么约定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劳务,信用等不能依法转让的非财产权利,不属于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以劳务出资的约定,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一般不能作为有效的出资,老陈对此应当有所了解。

建议老陈在设立公司时,明确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对拟以劳务作价的,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者另行约定报酬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因出资方式不合规产生后续争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出资方式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