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朋友说自己不出钱,用技术和管理能力来出资,算作一部分股份。老陈心里犯嘀咕,这劳务到底能不能算作出资,这么约定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劳务,信用等不能依法转让的非财产权利,不属于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以劳务出资的约定,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一般不能作为有效的出资,老陈对此应当有所了解。
建议老陈在设立公司时,明确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对拟以劳务作价的,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者另行约定报酬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因出资方式不合规产生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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