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和几个朋友筹划设立公司,前期租场地,装修,请人做了不少事,花了不少钱。结果公司没设立成功,这些费用和欠下的债务没人认。老陈很困惑,这设立失败的钱到底该谁出。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未能成立法人的,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全体设立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和朋友们作为设立人,需要共同承担这些费用和债务,内部再按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建议老陈收集设立期间的费用凭证,合同和债务清单,与其他发起人协商确定分担比例,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其他发起人按约定或者比例追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