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渝北区买了某上市公司不少股票,结果这家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股价一路暴跌,老陈亏得血本无归。老陈很气愤,这上市公司造假,害得股民亏钱,到底能不能索赔。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导致老陈依据失真的信息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披露信息。老陈作为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单独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维权。
建议老陈保留股票交易记录,买入卖出凭证和虚假陈述相关公告,关注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参加证券代表人诉讼,主张投资损失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投资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