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公司有位股东认缴的出资一直没缴,公司经营也缺钱。老陈听说董事负有催缴出资的义务,一时拿不准,这催缴到底是不是董事的职责,怠于催缴会不会要自己担责。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出资负有核查和催缴义务。如果董事会怠于催缴股东出资,导致公司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并因此遭受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陈作为董事,应当及时履行催缴义务。
建议老陈推动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及时发出书面催缴书,留存催缴记录,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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