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股东分散在各地,平时凑不齐人,公司打算通过视频会议线上召开股东会并表决。老陈有些担心,这线上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到底算不算数,会不会被认定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可以明确会议记录,表决方式等事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是法律允许的。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且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要求,线上形成的决议依法有效,与其他方式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建议老陈事先确认公司章程对会议召开方式是否有特别约定,完善线上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和记录程序,留存会议录音录像和表决记录,确保决议的程序合法。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公司决议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