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发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背后指使总经理,把公司的业务低价转给了自己的关联公司,公司损失惨重。老陈很气愤,这实际控制人躲在幕后,到底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董事,高管职务,但如果其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与被指使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共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证据,关联交易的合同,资金流水等材料,先向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公司怠于处理的,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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