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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中,出让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6-09-08

老陈为了借款,把自己持有的股权过户给了出借人,约定还清借款后股权再转回来。如今老陈还清了钱,出借人却拖着不肯把股权转回来,还想把股权卖给别人。老陈很着急,这股权让与担保,自己该怎么保护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虽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老陈仍是实际权利人。出借人仅享有担保权利,无权在债务清偿后将股权据为己有或随意处分。老陈还清借款后,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股权,恢复股权登记。

建议老陈保留让与担保协议,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和股权变更登记材料,明确约定债务清偿后的股权返还义务,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股权归属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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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