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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6-09-08

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另一位股东抽逃出资后,把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然后跑路失联。公司债权人找上门来,老陈很担心,这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了股权,受让的人到底要不要跟着担责。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依法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权转让并不免除其抽逃出资的责任。至于受让人是否担责,需要看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一般以明知或应知为前提。

建议老陈收集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资金流水,梳理受让人是否知情的线索,及时向公司或债权人说明情况,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及其知情受让人承担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抽逃出资,股权转让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