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发现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把公司的核心资产低价处置给了关联方。老陈想维权,却拿不准这董事会的决议,自己作为股东到底能不能起诉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或者程序存在违法,违反章程情形的,老陈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诉权。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程序违法或者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从而维护公司利益。
建议老陈收集董事会决议文件,会议召集和表决的记录,以及证明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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