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准备融资,投资人提出要发行一种表决权更多的特殊股份,好让创始团队保持控制权。老陈拿不准,这表决权和普通股不一样的类别股,法律到底允不允许,发行了又算不算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相关事项。
新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包括表决权数多于普通股的股份。老陈的公司只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表决权安排等事项,该类别股的发行依法有效,可以据此实现控制权安排。
建议老陈完善公司章程关于类别股的规定,明确类别股的种类,表决权比例,利润分配等事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确保类别股发行的合法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类别股发行,股权结构设计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保障公司的融资与控制权安排。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