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增发新股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09-09

老陈的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自行增发股份。最近公司需要融资,董事会没开股东会就通过了增发新股的决议。老陈有点担心,这董事会直接增发,没经过股东会,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事项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限额和期限内发行股份。老陈的公司如果已在章程中作出明确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增发新股,依法有效,无需再另行召开股东会表决。

建议老陈查阅公司章程是否对董事会发行股份作出授权,明确授权的额度和期限,审查增发是否涉及非货币出资等需要股东会决议的情形,确保董事会增发新股的程序合法有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授权资本,董事会发行股份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保障公司增资的合规性。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