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母公司的股东,发现子公司的一位董事长期侵吞子公司财产,可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装聋作哑,母公司也迟迟不追究。老陈很着急,这隔着母公司和子公司两层,自己到底能不能替子公司起诉这位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母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陈作为母公司的股东,在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侵害子公司利益而子公司怠于追究的情况下,依法可以提起双重代表诉讼。老陈需要先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请求无果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老陈收集子公司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先向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书面请求提起诉讼,留存请求记录,请求无果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子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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