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借出去一笔钱,债务人公司到期不还。老陈一查才发现,这家债务人和它的几家关联公司共用一套人马,财务也混在一起,债务人的财产都被转到关联公司去了。老陈很气愤,这关联公司到底能不能一起还钱。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依法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可以据此要求相关关联公司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关联公司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的证据,梳理资金往来和财产转移的线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公司混同,法人人格否认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