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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执行职务致第三人受损,是否直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9-09

老陈与一家公司做生意,公司的总经理在签约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害得老陈蒙受了不小的损失。老陈找公司索赔,却发现公司资不抵债。老陈很困惑,这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时坑了自己,能不能直接找他个人赔。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首先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该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故意隐瞒,欺诈等,其本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老陈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直接向有过错的董事,高管主张赔偿。

建议老陈收集公司总经理隐瞒事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固定合同,沟通记录和损失凭证,明确公司与该高管的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和有过错的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高管责任,第三人损害赔偿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