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持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不少股份,公司经营出了问题,董事会却迟迟不开会。老陈想召集临时股东会来讨论对策,却拿不准,这股东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老陈,依法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监事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召集,不主持,老陈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以推动公司治理和问题解决。
建议老陈核对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留存请求记录,董事会,监事会逾期不召集的,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并规范会议的通知,表决和记录程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临时股东会召集,股东权利行使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权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